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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免賬務處理流程?
增值稅減免賬務處理
增值稅屬于價外稅,取得收款的時候,為了能夠正確核算業務收入,應當將收款區分收入與應交增值稅分別入賬。具體賬務處理如下:
借:應交稅金——應交增值稅——減免稅額
貸:營業外收入——減免稅額
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會計分錄
1.發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,會計分錄如下:
借:庫存現金/銀行存款
貸:主營業務收入
貸:應交稅費-—應交增值稅
2.計提教育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城建稅、印花稅、水利基金時:
借:營業稅金及附加
貸:應交稅費(各類稅費的明細)
3.對于免征的增值稅、教育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城建稅,會計分錄如下:
借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稅費應——交增值稅
借:應交稅費——城建稅/教育附加/地方教育附加等
貸:營業外收入——補貼收入
免征增值稅,賬務處理如何做?
免征增值稅應是小規模納稅人(免征增值稅的企業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)。
1.平時銷售時按正常業務做:
借:銀行存款/庫存現金
貸:主營業務收入
貸:應交稅金--應交增值稅
2.月底把免征增值稅做:
借:應交稅金--應交增值稅;
貸:營業外收入-補貼收入
3.增值稅減免后,銷售稅金及附加費也要減免,同樣轉入營業外收入就可以了。
免稅金額計入什么科目?
免征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。
根據財政部印發《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》財會[2013]24號
中規定: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,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,并確認為應交稅費,在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,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。
增值稅免稅,免征,減征怎樣做會計處理?
下面就來分析下各類增值稅減免情況下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:
一、增值稅減免處理的政策依據
1、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-政府補助》應用指南
2、 財政部關于印發《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》的通知(財會[2016]22號)
3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(國稅函〔2005〕780號)
4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(2014年第27號)
二、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
1、小微企業優惠: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銷售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,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按季度納稅不超過30萬,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的,免征增值稅。
按財會22號文件,“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,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,并確認為應交稅費,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,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。”
由于小微企業不知這個月(季)的銷售額,不能確定能否享受免稅政策,所以在會計核算時,發生銷售業務要正常的計算增值稅。 如果到月(季)末,達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規定,把它轉入到當期損益。
舉例:某小規模納稅人1月價稅合計是10,300元,發生銷售業務時,賬務處理如下:
借:銀行存款10,300
貸:主營業務收入10,000
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300
如果到月(季)末,達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規定,則:
借: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300
貸:其他收益(營業外收入)300
2、小規模納稅人直接減免(免稅收入):
舉例:未達小微企業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,1月銷售免稅服務收入103,000元,發生銷售業務時,賬務處理如下:
借:銀行存款103,000
貸:主營業務收入103,000
增值稅是價外稅,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,對收入直接減免增值稅,意味著增值稅額為0,收取的價款應該是不含稅的,納稅人對免稅貨物不必再計提銷項稅額。如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的免稅、出口環節的免稅等等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5〕780號)中規定: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簡稱“一般納稅人”)銷售免稅貨物,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(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,財稅字〔1999〕198號將范圍擴大到糧食和大豆)。”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(2014年第27號)中規定:“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,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,在“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”欄應填寫“0”,系統開具的發票“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”欄自動打印顯示“***”,“增值稅稅額”欄自動打印顯示“******”;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“不含稅價欄”和“價稅合計”欄填寫金額相等。”
根據上面兩個政策,除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(大豆)外,銷售對收入免征增值稅的貨物,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所以,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均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,并且稅額為0。
3、小規模納稅人直接減免(定額扣減和退稅優惠):
舉例:未達小微企業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,1月銷售非免稅服務收入309,000元,并雇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(可扣減增值稅6,000元),購入稅控設備280元,當月共可扣減增值稅6,280元,當月還收到即征即退(或先征后退、先征后返)增值稅1,000元。賬務處理如下:
借:銀行存款309,000
貸:主營業務收入300,000
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9,000
借:管理費用 280
貸:銀行存款 280
借: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6,000
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280
貸:營業外收入 6,000
管理費用 280
借: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2,720
貸:銀行存款 2,720
借:銀行存款 1,000
貸:營業外收入 1,000
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——政府補助》第十一條規定: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,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,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。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, 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。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-政府補助》應用指南和《小企業會計準則釋義》中有著同樣表述 “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(退)、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,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。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。除稅收返還外,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、免征、增加計稅抵扣額、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。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,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。”
因此,增值稅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、先征后返屬于與日常活動相關政府補助,應計入“其他收益”科目,而增值稅直接免征、直接減征屬于企業非日常經營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,應將其計入“營業外收入”科目。執行小準則的則均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。
三、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
某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(收入比重超50%)1月如下業務發生:
銷售免稅收入100,000元,非免稅收入159,000元;
取得進項稅發票2,000元,其中固定資產進項500元(同時用于增值稅應稅、免稅項目),免稅收入對應進項1,200元,非免稅收入對應進項300元;
雇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(可扣減增值稅6,000元),購入稅控設備280元,當月共可扣減增值稅6,280元,當月還收到即征即退(或先征后退、先征后返)增值稅1,000元。
(期初無留抵稅額與加計抵減增值稅余額)
借:銀行存款 259,000
貸:營業收入--餐飲收入 100,000 (增值稅為0)
營業收入--其他收入 150,000 (增值稅9000)
應交稅費--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9000
借: 固定資產--設備 3,846.15
管理費用--服務費 5,000
原材料--飲料 9,230.76
應交稅金--應交增值稅(進項稅額) 2,000
貸: 銀行存款 20,076.91
(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一條規定同時用于增值稅應稅、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可以抵扣)
借: 原材料--飲料 1,200
貸: 應交稅費--應交增值稅(進項稅額轉出) 1,200
借:管理費用 280
貸:銀行存款 280
借: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(減免稅款) 6,000
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(減免稅款) 280
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 (減免稅款) 120 (800*15%)
貸: 營業外收入 6,000
其他收益 120
管理費用 280
(關于《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適用《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》有關問題的解讀規定增值稅加計抵減稅額應計入其他收益,故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將120計入其他收益,6000計入營業外收入。但這個說法似乎與應用指南的說法不一,加計抵減應屬直接減免,按指南應計營業外收入,故值得商榷。)
借: 應交稅費--應交增值稅(轉出未交增值稅)1800
(=9,000-2,000+1,200-6,000-280-120)
貸: 應交稅費--未交增值稅 1800
借: 應交稅費--未交增值稅 1800
貸: 銀行存款 1800
借:銀行存款 1,000
貸:其他收益 1,000 (退回增值稅)
總結:
一、對直接對收入進行免征增值稅的,售價即收入,增值稅為0;
二、對增值稅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、先征后返的,與日常經營有關,因為與銷售收入和稅額相關,所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計入其他收益,執行小準則的計入營業外收入;
三、其他直接減免增值稅的項目,按照經濟業務實質,則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沖減成本費用。
增值稅減免后,附加稅怎么做賬務處理?
借:應交稅費貸:營業外收入---補貼收入應交增值稅(減免稅款) 賬務處理
1、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、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貸記“補貼收入”科目。
2、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,借記“應交稅金——應交增值稅(減免稅款)”科目,貸記“補貼收入”科目。
3、未設置“補貼收入”會計科目的企業,應增設“補貼收入”科目。
4、企業應在“應交增值稅明細表”“已交稅金”項目下,增設“減免稅款”項目,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款,應根據“應交稅金——應交增值稅”科目的記錄填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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